与打虎人士谈逻辑之一:否定之否定
居易
辩证法有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法规律揭示的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辩证法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这里的普遍适用,其范围涵盖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个领域,必须在三个领域都适用,才能称作辩证法的规律.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任何事物的发展是通过他自身的辩证否定实现的.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统一.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现有的性质、特征和倾向,当事物内部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并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发生变化,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否定是对旧事物的质的根本否定,但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抛弃,而是变革和继承相统一的扬弃.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否定,同时它自身也被后一阶段再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运动就表现为一个周期,在更高的阶段上重复旧的阶段的某些特征,由此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周期性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过程,体现出事物发展的曲折性.
华南虎照片真伪作为一个引发了在国内产生广泛影响的公共事件--华南虎事件的重大科学问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间经历了一个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其运动、变化和发展当然也离不开辩证法三大规律的支配和影响.我们都已知道,公众和有关部门对华南虎照片的认识已经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公众对华南虎照片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公众和有关部门对华南虎照片真伪问题的认识也必将由"否定"阶段走向"否定之否定"阶段,这是由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也是任何力量所不能阻挡的.
国内对华南虎照片"主流"的认识和判断已经经历了肯定和否定两个阶段,否定方面占主导意见大约从年画虎出现开始,经过六方鉴定、新闻调查、批捕周正龙、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到周正龙诈骗案一审达到顶点,被打虎方广泛认可的质疑华南虎照片为假的所谓"证据"不外乎以下几点:
1、"虎-叶比"理论,即傅德志提出的所谓老虎头上的叶子三厘米,镇坪没有超过10厘米的大叶子.不过这一证据很快就被推翻,现在"3厘米大叶子"和"一抹嫣红"已经成为科院植物所的学术丑闻和笑料,除了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之外早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2、柴静《新闻调查》认为周正龙在拍摄时间上说谎了.
3、虎照是根据骆光临2002年生产的的年画虎拍摄的.
4、虎照不是周正龙拍摄的.
5、周正龙背后有一个造假集团.
6、虎照经过了精心PS.
7、周正龙私刻木虎爪,伪造虎脚印.木虎爪和虎照真假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周正龙在庭审中已经表明真正的木虎爪(如果有的话)已被销毁,因此,证据虎爪和虎照真假实际上毫无关系.
因此,真正对虎照真伪构成质疑的,实际只有第2-6条.
2008年11月17日结束的周正龙诈骗案二审,是华南虎照片由"否定"阶段走向"否定之否定"阶段的分水岭和里程碑,因为二审为公众澄清了以下事实,这些事实已经构成对所谓否定华南虎照片真实性的"关键证据"的实质性否定.这些事实包括:
1、澄清了拍照时间为2007年10月3日,彻底否定了柴静《新闻调查》对周正龙拍照时间的质疑,而柴静的质疑曾是误导民众认为"周正龙造假说谎"的最有力"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实施了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行为."事实无情证明说谎的不是周正龙,而是被称为正义女神的柴大美女(至少是失职).
2、澄清了周正龙的"拍摄对象"不是骆光临年画厂生产的广为流传的"年画虎".
"所拍照片就是用从周正龙家中查获的虎画作为拍摄对象."一张1999年购买的与骆年画几乎完全相同(尺寸略小)的"三无"(无厂名、无商标、无生产时间)镇坪神秘年画竟成为老周的拍摄模特,这是全天下网民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奇怪的是骆光临竟然咬定这就是他的年画.?!
3、澄清了周正龙一人拍摄虎照."本院认定,案中证实照片为周正龙一人所拍".法院澄清了不是打虎方言之凿凿的"关克造假拍摄",顺便狠狠抽了某首席的大嘴巴.
4、澄清了没有所谓的造假集团. "经查,本案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表明有上诉人周正龙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了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造假行为."太让打虎方失望了,可现实就是这样残酷.
5、澄清了年画虎未经过PS.
"数码照片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是,一张被简单折叠的年画,如果不经过精心PS,又如何能骗过天下人的眼睛.
6、澄清了的确没有人能拍出和周正龙虎照一致的照片.
"公安机关专门制作了35cmt27 cm大小的平面模型对周正龙向省林业厅提供的35张有虎数码照片一一进行了现场还原,拍摄出来和周正龙所拍假虎照一致的照片.",可惜谁都能看出,警方专家精心拍摄的虎照和老周虎照相比,的确相差太远了!难怪周正龙被皇家摄影协会评为首席特技摄影师呢!
否定周正龙华南虎照片真实性的五大"证据"都被经过安康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一一否定,一个典型的、完整的"否定之否定"循环已经无可辩驳地形成了,若有人还想否定华南虎照片的真实性,那就必须首先否定安康法院二审所查明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干脆直接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算了!
此外,华南虎照真假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是和客观存在的"巴山虎踪虎讯"互相联系、互相印证的.
首先镇坪历史上一直存在华南虎活动的记录;其次镇坪大巴山几万平方公里的原生态森林植被茂密、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客观上具备华南虎生存的条件;再次,近年巴山虎讯频传,当地政府已接到大量群众目击记录并开展了持续的调查研究;第四,在华南虎事件发生前已有媒体对当地存在华南虎的大量报道,其中2007年9月6日至7日,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走遍中国》栏目连续播出了《巴山寻虎》(上、下两集), 直击了镇坪野生华南虎追踪调查扑朔迷离的全过程,详细报道了镇坪野生华南虎生存情况, 并再次铿锵有力地向世界郑重宣布:野生华南虎仍然生存在巴山秦岭.
最关键一点,一张简单折叠、又没有经过精心PS的"三无"虎画是不可能拍出虎照本身所显示的包括眼动、嘴动、尾动在内的众多变化的.
最后, 能支持虎照为假的所谓"证据"大约就只剩下一个名叫"周正尤"的人的口供了.
附:周正龙案二审判决书(节选):
辩护人顾玉树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有关虎照真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虎照是否是周正龙一人所拍,是否经过电脑PS软件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正龙上山拍摄虎照及到各级政府部门汇报的行为,属公务行为;周正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程序违法;政府部门未尽勘查鉴定职责,是华南虎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主要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非法持有的子弹来源不清,也不能确定查获的部分旧子弹具有杀伤力.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两个罪名均不能成立,请求法庭对上诉人周正龙宣告无罪.
辩护人杨建军的辩护意见为:诈骗一节,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周正龙有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故不能以客观归罪认定其构成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一节,周正龙的行为系出于生产生活所需,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周正龙也表示了悔过,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检察意见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周正龙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确知道拍到野生华南虎会有重奖,其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奖金;2、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利用虎画拍摄了假华南虎照片;3、周正龙利用假华南虎照片行骗并最终非法占有陕西省林业厅2万元奖励;4、周正龙对不准私人持有和储存弹药是明知的,且其非法持有弹药数额较大.(二)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正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起,陕西省林业厅组织华南虎调查队在镇坪县开展野生华南虎生存状况调查工作,曾聘请上诉人周正龙为向导.周在担任向导期间,了解到了辨认华南虎的相关知识,并听调查队成员讲如果拍到野生华南虎照片,就能得到大额奖金.2006年12月31日,镇坪县林业局下发《关于开展镇坪县华南虎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地农民发现大型猫科动物踪迹要及时上报,"凡提供信息可靠,资料真实者,将给予重奖",并进行了宣传动员.周正龙了解此情后,遂产生拍摄假华南虎照片骗取奖金的想法.此后,周正龙以给亲戚治疗"官煞病"为名,多次请托他人为其寻找老虎画.2007年9月中旬,镇坪县白家乡友谊村村民彭会财受周正龙委托在本村曹远清家找到一幅印有华南虎图案的虎画,由其儿子彭磊送交周正龙,周确认该画中老虎为华南虎.9月26日,周正龙携带一部"天马牌"全自动胶片相机和虎画上山,在山上将虎画中虎体以外的背景向后折叠,仅露出虎体部分,制成华南虎平面模型.27日下午,周正龙将模型摆放在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艾蒿坪附近的草坪上进行拍摄.随后周电话告知镇坪县林业局局长覃大鹏,称其拍到了"华南虎".覃大鹏让其先冲洗出照片,如有价值即可上报.9月30日,周正龙委托其妻罗大翠堂弟谢坤元(时任县经贸局局长)将相机、胶卷带往安康市区冲洗,但因所拍摄的底片图像模糊而未冲洗出照片.因周正龙埋怨谢坤元,英雄合击传奇私服,谢遂提出可借给周正龙性能更好的相机.10月2日,复古传奇私服网,谢坤元让其弟谢坤全将一部"长城牌"全自动胶片相机和一部"佳能牌"EOSm400D数码相机送至周正龙家.谢坤全将数码相机设置为全自动拍摄模式,并向周讲解了该数码相机的基本使用方法.10月3日,上诉人周正龙携带所借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进山,在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神洲湾马道子林区北坡上一块平缓地面处,把自制的华南虎平面模型摆放在树下草丛中,用树叶遮住模型边缘,从不同距离和角度用两部相机交替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共计62张.返回后,周向他人谎称其冒着生命危险拍摄到了活体野生华南虎,并于当晚电话告知了谢坤元,请谢在安康市区代为冲洗照片.10月4日晚,谢坤元在安康市区"彩色世界"摄影扩印部为周冲洗出照片,次日回镇坪交给周正龙.10月 6日,周正龙向镇坪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李骞讲述了自己虚构的拍照经过,并让李看了照片.10月7日,周正龙持所拍假虎照向县林业局长覃大鹏进行展示,并陈述了虚构的拍虎经过.10月8日上午,镇坪县林业局党组班子听取周正龙汇报,并查看照片.随后覃大鹏给陕西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管理站副站长卢西荣汇报,卢要求将照片上报鉴定.当日下午镇坪县县长吴平听取谢坤元关于周正龙拍摄虎照情况的介绍,决定由谢坤元陪同周正龙到西安说明拍摄情况并上报照片.10月9日,周正龙在其子周松及谢坤元陪同下,赶到西安,准备向省林业厅进行汇报.10月10日下午,镇坪县副县长杨高、林业局长覃大鹏赶到西安,带谢坤元、周正龙到林业厅汇报.林业厅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查看了照片,听取了口头汇报,初步确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的消息并给周正龙奖励.10月11日上午,省林业厅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奖励周正龙现金20000元.当晚,因周正龙不愿提供照片对外发布,省林业厅、镇坪县政府、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一同给周正龙做思想工作.在获知以后还会逐级奖励和可以考虑给其儿子周松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周正龙才同意提供照片.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在镇坪县发现了活体野生华南虎,周正龙在发布会上展示了自己拍摄的假虎照并讲述了虚构的拍虎经过.当日下午,周松代周正龙从省林业厅领取奖金20000元.之后,周正龙所拍虎照被疑有假,引起广泛争议.2008年4月,被告人周正龙让同村村民易远清协助制作了木质虎爪模具,在镇坪县上竹乡北草坡的雪地中用虎爪模具伪造华南虎脚印并拍照.随后周报告国家林业局华南虎调查队和镇坪县林业局,谎称自己又发现了野生华南虎活动的踪迹.
二、200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周正龙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子弹93发,系周正龙本人在家中存放.经技术鉴定,查获的子弹为国产制式五六式7.62mm军用步枪子弹.
关于本案事实证据部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1、周正龙是否实施了拍摄假虎照的行为?虎照是否是用从周正龙家中查获的虎画所拍摄?2、涉案虎照是否为周正龙一人所拍?虎照是否经过了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俗称PS)?3、从周正龙家查获的子弹来源问题.辩护人围绕以上焦点问题,将原一审已在案的部分证据提供法庭作为佐证,并新提供了上诉人周正龙之妻罗大翠的证言证明查获的部分子弹系政府组织的华南虎科学考察队在周正龙家存放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对虎照真假问题、虎照是否经过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查获的子弹是否仍具有杀伤力三个内容分别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针对以上焦点问题,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焦点一.经查,在案证据表明,周正龙为了拍摄假华南虎实施诈骗,以治"官煞病"为名先后托村民余海、彭会财等多人寻找虎画,后彭会财在肖耀凤家找到了一张虎画,送交周正龙看后周确认就是华南虎.本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对周正龙指认的2007年10月3日拍摄现场进行了勘查和现场重建.通过对现场真实参照物的数据和假虎照中相同参照物的数据,进行了比例计算,得出其10月3日所拍摄照片中的"老虎"大小只有35cmt27cm以下,并确定了35张有虎图案照片的拍摄位置最近拍摄距离仅3.9米、最远距离仅10.5米.这一结论充分说明周正龙以前多次对外宣称其拍摄的为活体成年华南虎的说法是虚假的.公安机关专门制作了35cmt27 cm大小的平面模型对周正龙向省林业厅提供的35张有虎数码照片一一进行了现场还原,拍摄出来和周正龙所拍假虎照一致的照片.此后,公安机关根据周正龙提供的藏匿地点提取了虎画一张,该虎画经过彭会财、肖耀凤等证人和周正龙本人辨认确认就是彭会财从肖耀凤家借走并送给周正龙的那张虎画.该虎画被提取时的形状为老虎图案以外的部分被向后折叠,露出的虎体部分的大小和公安机关现场重建确定的虎照中老虎的大小一致.现场重建的结论和后来查获的造假作案工具虎画能够相互印证.此外,通过对在案虎画和虎照进行比对,虎照和虎画中的老虎图案也高度相似.公安机关对周正龙2008年9月27日拍摄失败未冲洗出照片的胶卷中的影像通过技术手段比对,与其10月3日所拍摄的照片中的老虎图案相似.上诉人周正龙在案件侦查中多次供述了其以获取奖励为目的寻找虎画后使用虎画道具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事实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时也作了相同供述,二审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中关于找虎画、制作虎画道具、如何摆放道具、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方式等诸多关键情节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实施了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行为,而且所拍照片就是用从周正龙家中查获的虎画作为拍摄对象.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对辩护人申请对虎照真假问题进行鉴定的请求,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已无进行鉴定的必要,对其要求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周正龙是否造假和虎照真假问题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关于焦点二.经查,本案目前尚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表明有上诉人周正龙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了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造假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周2007年10月3日拍摄的假华南虎照片系经过了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上诉人周正龙也从未证实有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其造假,未证实照片被使用电脑进行过图像拼接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分析可能参与作案的多名人员所使用的电脑硬盘和其他数字存储设备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检查,没有确认有其他人参与作案的证据线索.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在谢坤元所持笔记本电脑中存放的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数码照片,经过对照片属性分析,没有发现这些照片存在被加工、修改的记录.此外,证据表明周正龙10月3日是用数码相机和胶片相机交替拍摄的,胶片相机拍摄形成的底片一卷和冲洗出来的照片亦在卷.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对依法从陕西省林业厅提取的周正龙10月3日所拍的假华南虎胶片照片27张和35张假华南虎数码照片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胶片"虎照"与数码"虎照"的取景范围基本一致,两种"虎照"中的山石、树桩、小树、树苗等景物一一对应,且景物大小、形态、生长方向、扭曲变形状态均相一致.胶片"虎照"有7张照片反映出用胶片相机拍摄时数码照相机就放在拍"虎"现场.由此分析得出周正龙于2007年10月3日所拍摄的胶片"虎照"与数码"虎照"是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针对同一拍摄目标(假老虎)拍摄的,且系用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交替拍摄的结论.因为胶卷照片不存在被通过电脑技术进行图像拼接处理的问题,在案两类照片拍摄结果一致,说明数码照片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技术人员还分析认为,周正龙所拍摄的35张假华南虎数码照片和27张假华南虎胶片照片由于拍摄距离、角度、聚焦点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多数照片成像比较模糊,充分说明拍摄者技术低劣,进一步说明所拍照片均为原始照片,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定,案中证实照片为周正龙一人所拍,且未经过图像拼接处理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此节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对数码照片进行电脑技术图像拼接处理鉴定的要求,因案件事实清楚,没有鉴定的必要,故不予支持.
3、关于焦点三.经查,辩护人提供了上诉人周正龙之妻罗大翠的证言,证明查获的部分子弹系政府组织的华南虎科学考察队在周正龙家存放的.但罗大翠证明的这一情节被证人李宗斌的证言和镇坪县武警中队的情况说明所否定,且与上诉人周正龙的供述不一致.综合分析,本院认定,对证人罗大翠关于子弹来源的证言不予采信.根据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犯罪事实成立的两个充分必要事实条件,一是行为人没有持有资格(即非法),二是行为人有持有行为.故弹药的来源事实并非证明该罪的必要条件.非法持有弹药罪属于持续犯,即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表现为持续一段时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之中.自非法持有行为开始后,行为人的行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现在查获的子弹是否还具有杀伤力,并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辩护人要求对子弹杀伤力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证明以上内容的证据来源合法,经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并借此骗取奖金和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用虎画拍摄假华南虎照片,虚构自己发现了镇坪有野生华南虎活体证据的事实,报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骗取政府部门信任,非法获得政府部门奖金2万元,数额较大,今日新开传奇私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正龙又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在本人不具备持有枪支弹药资格的情况下,持有军用子弹93发,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对辩护人关于周正龙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第一,本案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周正龙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确知道拍摄到华南虎并上报就会得到重奖,其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奖金.第二,周正龙随同镇坪县政府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上报照片期间的具体行为表现,也充分证明了其主观上积极追求政府奖金的目的.综上,对辩护人关于周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周正龙拍摄虎照并到省上汇报属职务行为的意见,经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委托、安排周正龙拍摄假华南虎照片,周的行为性质不属公务行为.对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政府未尽勘查鉴定职责,是华南虎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反应的主要原因.经查,上诉人周正龙是假照片的制造者,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不影响周正龙诈骗犯罪的构成.但关于假华南虎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应认定是对周正龙诈骗罪量刑的从重情节.对辩护人关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辩护意见,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旬阳县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周正龙诈骗所得人民币20000元,返还陕西省林业厅;军用子弹93发,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木质虎爪模具一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